【案情介绍】
高先生与林女士做婚前体检时发现林女士有结节,几天后林女士自行前往医院复查,检查报告单显示符合诊断癌症,考虑癌症转移,但林女士并未将事实告知高先生,后高先生与林女士登记结婚。婚后需要住院手术治疗时林女士才将病情告诉高先生,林女士术后恢复良好,需要定期服药及复查,可以正常工作生活。高先生以林女士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要求撤销婚姻,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关于“重大疾病”的范围,《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是否构成重大疾病,应按照该疾病是否会给未患病的另一方婚姻当事人的家庭生活造成损害,以致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予以判断。另《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本案中,林女士所患疾病虽为癌症,但该疾病不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林女士术后恢复良好,可以正常工作生活,不影响生育,其病情并不足以产生严重损害当事人婚姻自由意志,以及对婚姻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后果,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故高先生主张撤销婚姻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提醒:婚姻关系中,其核心的价值是关爱、责任、奉献,通过夫妻之间的情感依存和相互关爱维持婚姻稳定秩序,实现家庭幸福安宁。婚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也影响到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以及双方父母,甚至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如一方婚前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如实告知另一方,让另一方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是否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可能会面临婚姻被撤销,也无法收获真正的幸福。
高先生与林女士做婚前体检时发现林女士有结节,几天后林女士自行前往医院复查,检查报告单显示符合诊断癌症,考虑癌症转移,但林女士并未将事实告知高先生,后高先生与林女士登记结婚。婚后需要住院手术治疗时林女士才将病情告诉高先生,林女士术后恢复良好,需要定期服药及复查,可以正常工作生活。高先生以林女士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要求撤销婚姻,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关于“重大疾病”的范围,《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是否构成重大疾病,应按照该疾病是否会给未患病的另一方婚姻当事人的家庭生活造成损害,以致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予以判断。另《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本案中,林女士所患疾病虽为癌症,但该疾病不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林女士术后恢复良好,可以正常工作生活,不影响生育,其病情并不足以产生严重损害当事人婚姻自由意志,以及对婚姻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后果,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故高先生主张撤销婚姻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提醒:婚姻关系中,其核心的价值是关爱、责任、奉献,通过夫妻之间的情感依存和相互关爱维持婚姻稳定秩序,实现家庭幸福安宁。婚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也影响到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以及双方父母,甚至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如一方婚前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如实告知另一方,让另一方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是否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可能会面临婚姻被撤销,也无法收获真正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