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
执行立案后,法院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
缺点:对于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共同财产无法“识别”;有些“特殊财产”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例如:微信、支付宝余额(部分地区);容易被“老赖”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规避。
2.要求被执行人进行财产申报
执行立案后,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产申报(被执行人提交自己的财产情况)。
缺点:对于不配合执行的“老赖”该项调查手段很难奏效。
3.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申请书当中列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以供法院进行调查。
财产线索≠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无需提供明确的财产信息,只要提供一定的线索即可,例如:房产提供确切的地址、车辆提供车牌号等。
缺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准确性较差;申请执行人掌握的财产信息往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4.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调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缺点:隐匿、转移财产的地点不易获知;隐匿、转移的财物一般情况很难直接变现,具体价值难以估计。
5.申请审计调查、公告悬赏
这2种方法在一般的执行案件当中使用较少,审计调查一般是在被执行人为公司法人、股东时采用的调查手段;公告悬赏则是通过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信息来帮助执行。
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方式有很多,法院可以出具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而申请人也可以提供财产线索,法院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第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向被执行人、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办理。
人民法院对调查所需资料可以复制、打印、抄录、拍照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提取、留存。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人民法院调查的财产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6.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一般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法律文书。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