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刷屏朋友圈的同时,「离婚自由」这个词也成功地出了圈,成为继「财务自由」、「情绪自由」后,让成年人觉得「太难了」的一件事。
婚姻是什么?
自由是什么?
离婚自由,离我们到底有多远?
三十日内可撤销离婚申请
离婚冷静or结婚冷静?
吃了秤砣要离婚的网友对三十天的「不定时炸弹」感到无比憋屈:
「离婚冷静期就像你妈妈让你穿的秋裤」
「有一种不冷静叫做法律觉得你不冷静」
我给你讲一个更「憋屈」的故事。
在爱尔兰,男女结婚时会在教堂发誓:只有死亡让我们分开。因此无论何种原因的离婚都被视作违背誓言,把人逼疯的四年分居,裹脚布般的离婚手续,令人咋舌的巨额费用让离婚比登天还难。
但是,双方在结婚时可以协商婚姻的期限:从1年到100年不等,结婚登记的费用因此不同:1年需要2000英镑,100年只需要0.5英镑;结婚证书的内容也不同:1年是一本「百科全书」,逐条列举了双方的权利义务,100年只有一张纸条,上面写着首席法官的祝福——
尊敬的先生、太太,我不知道我的左手对右手,右腿对左腿,左眼对右眼,右脑对左脑究竟应该承担起怎样的责任和义务?其实他们本就是一个整体,只因彼此的存在而存在,只因彼此的快乐而快乐。
看到这些,你会觉得憋屈还是有一丝感动?
我们不禁问自己:婚姻是什么?
恩格斯说:婚姻是一纸「私有化」的契约。但在历史的前半场,它不是男女之间的爱情契约,而是男男之间对女人「先占权」的契约。工业革命让女性拥有了经济和话语权,从「我养你」到「我要你养?」,婚姻结构从「圈养」走向「合伙」,但与此同时,婚姻的不稳定因子呼之欲出,一言不合就离婚成为一种时代标签。
男女平等的觉醒,让每个人都拥有了离婚自由。
但是,自由是否等同于随心所欲?
去过民政局你会知道,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在同一个大厅,登记大厅的墙上印着一排粉红色的标语:我们约好了携手走完一辈子,亲爱的你忘了吗?别小看这行标语,它在结婚礼堂里有多感人肺腑,在离婚大厅里就有多杀人诛心。
如果来法院你会看到,离婚的理由五花八门:性格不合、生活琐事、经济问题、婆媳矛盾…法官在大开眼界的同时,也不免向当事人发出灵魂拷问:为何结婚之前没考虑过这些问题?而听到的答案如出一辙:热恋期间被冲昏了头脑。
为什么离婚的成本越来越大?
因为结婚的成本小得可怜
许多悔不当初的离婚背后
都是不够慎重地草率结婚
再看看爱尔兰的「百年约定」,说的高雅一点,它响在结婚教堂的回音壁,写在结婚证书的誓言里;说的庸俗一点,它嵌在四位数的英镑里,印在四年期的分居中。这或许是「谈钱伤感情」最栩栩如生的现实白描:金钱成本让想结婚的人不敢头脑发热,时间成本让想离婚的人们不敢意气用事。
在这两项成本面前,如果你义无反顾,那么恭喜你:你大可自由选择承担责任;而如果你举棋不定,那么对不起:你的感情既然都经不起金钱和时间的考验,又如何负担得起婚姻登记大厅墙上的那句「携手走完一辈子」?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效应是让那些意气用事的离婚且行且珍惜,社会余音却是让那些头脑发热的结婚三思而后行。
法律并非将人民设想成「你妈觉得你需要一条秋裤」的巨婴,只是希望人们对婚姻的态度自始至终都能践行萨特的那句「自由即责任」。
撤销申请后的家暴变本加厉
救人水火or助纣为虐?
众多口诛笔伐中,最响亮的质疑声莫过于认为离婚冷静期助攻了家庭暴力:
「离婚冷静期让施暴者逍遥法外」
「离婚冷静期让受害者雪上加霜」
其实,这番质疑声的前提本身就是不存在的。
因为冷静期是为民政局离婚设置的一剂「后悔药」
但没有任何家暴案例的受害者会选择去民政局离婚
何种情况上民政局离婚——
双方都同意离婚,且财产和抚养问题达成一致。
何种情况上法院离婚——
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财产和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
家暴诉讼中有一条「潜规则」:同意离婚的施暴者不是「专业」的施暴者,所有施暴者都有一个共性,在施暴时对对方有多丧心病狂,在法庭上对婚姻就有多矢志不移,因为一旦被认定家暴,他将面临少分财产甚至离婚损害赔偿的后果。所以,施暴者往往是不会同意离婚的。
然而,所有的受害者都希望用最快的速度止损,如果用经济学来计算离婚成本,他们最高效的离婚方式应该是:
收集家暴证据
↓
向法院起诉离婚、
↓
争取一次判离
而绝非:
希望对方同意离婚
↓
向民政局递交申请
↓
变本加厉的家暴
你看,对于受害者而言,去民政局离婚除了曲线救国外毫无意义:既然对方明摆着不会同意离婚,哪个受害者会傻到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在趋利避害的驱使下,遭遇了恶性事件的受害人会选择破釜沉舟直接起诉。
所以,离婚冷静期仅对协议离婚发力,而对于家暴这类恶性事件,冷静期却是鞭长莫及,因为受害人从来都是走诉讼离婚这条路,无论是根据现行的婚姻法(32条)、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079条),家暴都是直接判离的法定事由。
诉讼中不存在冷静期,只有对家暴的认定与否。虽然并非所有声称家暴的最后都能被认定为家暴,但冷静期并不会使这一情况变得更好或更糟。
因为冷静期和家庭暴力本就是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一个是协议离婚的后悔药,一个是诉讼离婚的奈河桥,明明井水不犯河水,「冷静期助攻了家庭暴力」又从何谈起?
即便没有冷静期,民政局也不会成为受害者的庇护所;即使有了冷静期,三十天也不会成为家暴者的保护伞。
冷静期只是让那些冲动的选择变得更理性,却不会让那些挥舞的拳头变得更嚣张。
第一次判不离后分居一年可判离
一拖再拖or及时止损?
民法典后,想离婚又多了一条新途径:第一次起诉后分居满一年。
本是一道福音,不想也引来了一番误读:
原本第一次起诉后六个月再起诉就可以判离的
现在怎么增长到了一年?
我想负责任地告诉你:从来没有哪一条规定过第一次起诉不判离后,六个月后再起诉就一定判离。
在夫妻双方均不愿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即便到了第三次第四次都不会判离,而另一些情况下,如法院通过事实调查,认为双方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严重程度,也并不因是第几次起诉而增大判离的概率。
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再来看看民法典:
第一次判不离后分居满一年的
第二次起诉应该判离
什么意思呢——我已经起诉过一次了,法院没给判离,但之后我们又分居长达一年了,意味着这一年来感情并无改善,继续拖延只会彼此消耗。这一规定,并非增大了判离的难度,而恰恰是缩短了判不离的周期。
从前的婚姻法规定分居满两年可以判离,也就是假如第一次起诉时刚刚开始分居,那么下一次起诉至少要等到两年后(不包括家暴等恶性事件)才有可能判离;而如今,不管第一次起诉时有没有开始分居,只要嗣后分居满一年就可以判离,实则是将「两年期」缩短为「一年期」。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它其实是实现了从传统婚姻「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到现代婚姻「挥别错的才能与对的相逢」的理念进化。
在从前的离婚诉讼中,一些当事人深谙「六个月」之道,为了尽快离婚不惜起诉后马上撤诉,以争取尽早走完程序再次起诉,为之后的每一次起诉摁下快进键。
「半年半年又半年」的无休无止让多少离婚心切的当事人尝尽黄连苦,「分居两年」的金规铁律又让多少貌合神离的夫妻望断天涯路,而如今「分居一年」的规定则为那些心如磐石的起诉者开辟了一片后花园。
毕竟,法院作为民政局的「兜底部门」,走上法庭对簿公堂者大多义无反顾。这就是为什么,柔性的「冷静期」止于协议离婚,而刚性的「分居期」设置于诉讼离婚。
对于家暴受害者而言,他们不需要冷静;对于分居一年者而言,他们已经足够冷静了;对于吸毒复吸者而言,他们冷静的令人害怕,「离婚冷静期」和「分居一年期」是民法典中小荷才露尖尖角的一对双生花——
如果说前者是让感情尚未破裂的重归于好,那么后者则是让感情确已破裂的及时止损。
结语
在「离婚自由」这个词发酵网络的同时,与其跟风讨伐,不如静心思考。
自由这个词,从来不是诗人笔下的脱缰野马,它写在辞典中有多飘逸,放在现实里就有多厚重。
萨特说,自由即选择,选择即责任。
卢梭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中。
康德说,自由意味着责任,这就是为何人们都畏惧它的缘故。
婚姻自由,不是「想结就结想离就离」,而是谁选择谁负责,谁行为谁买单,谁种下因谁收获果,谁享受权利谁承担义务。
让冲动的离婚冷静,让冷静的离婚止损,让感情尚未破裂的重归于好,让感情确已破裂的好合好散,这或许是民法典在「婚姻自由」这片土壤上开出的花朵。
婚姻是什么?
自由是什么?
离婚自由,离我们到底有多远?
三十日内可撤销离婚申请
离婚冷静or结婚冷静?
吃了秤砣要离婚的网友对三十天的「不定时炸弹」感到无比憋屈:
「离婚冷静期就像你妈妈让你穿的秋裤」
「有一种不冷静叫做法律觉得你不冷静」
我给你讲一个更「憋屈」的故事。
在爱尔兰,男女结婚时会在教堂发誓:只有死亡让我们分开。因此无论何种原因的离婚都被视作违背誓言,把人逼疯的四年分居,裹脚布般的离婚手续,令人咋舌的巨额费用让离婚比登天还难。
但是,双方在结婚时可以协商婚姻的期限:从1年到100年不等,结婚登记的费用因此不同:1年需要2000英镑,100年只需要0.5英镑;结婚证书的内容也不同:1年是一本「百科全书」,逐条列举了双方的权利义务,100年只有一张纸条,上面写着首席法官的祝福——
尊敬的先生、太太,我不知道我的左手对右手,右腿对左腿,左眼对右眼,右脑对左脑究竟应该承担起怎样的责任和义务?其实他们本就是一个整体,只因彼此的存在而存在,只因彼此的快乐而快乐。
看到这些,你会觉得憋屈还是有一丝感动?
我们不禁问自己:婚姻是什么?
恩格斯说:婚姻是一纸「私有化」的契约。但在历史的前半场,它不是男女之间的爱情契约,而是男男之间对女人「先占权」的契约。工业革命让女性拥有了经济和话语权,从「我养你」到「我要你养?」,婚姻结构从「圈养」走向「合伙」,但与此同时,婚姻的不稳定因子呼之欲出,一言不合就离婚成为一种时代标签。
男女平等的觉醒,让每个人都拥有了离婚自由。
但是,自由是否等同于随心所欲?
去过民政局你会知道,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在同一个大厅,登记大厅的墙上印着一排粉红色的标语:我们约好了携手走完一辈子,亲爱的你忘了吗?别小看这行标语,它在结婚礼堂里有多感人肺腑,在离婚大厅里就有多杀人诛心。
如果来法院你会看到,离婚的理由五花八门:性格不合、生活琐事、经济问题、婆媳矛盾…法官在大开眼界的同时,也不免向当事人发出灵魂拷问:为何结婚之前没考虑过这些问题?而听到的答案如出一辙:热恋期间被冲昏了头脑。
为什么离婚的成本越来越大?
因为结婚的成本小得可怜
许多悔不当初的离婚背后
都是不够慎重地草率结婚
再看看爱尔兰的「百年约定」,说的高雅一点,它响在结婚教堂的回音壁,写在结婚证书的誓言里;说的庸俗一点,它嵌在四位数的英镑里,印在四年期的分居中。这或许是「谈钱伤感情」最栩栩如生的现实白描:金钱成本让想结婚的人不敢头脑发热,时间成本让想离婚的人们不敢意气用事。
在这两项成本面前,如果你义无反顾,那么恭喜你:你大可自由选择承担责任;而如果你举棋不定,那么对不起:你的感情既然都经不起金钱和时间的考验,又如何负担得起婚姻登记大厅墙上的那句「携手走完一辈子」?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效应是让那些意气用事的离婚且行且珍惜,社会余音却是让那些头脑发热的结婚三思而后行。
法律并非将人民设想成「你妈觉得你需要一条秋裤」的巨婴,只是希望人们对婚姻的态度自始至终都能践行萨特的那句「自由即责任」。
撤销申请后的家暴变本加厉
救人水火or助纣为虐?
众多口诛笔伐中,最响亮的质疑声莫过于认为离婚冷静期助攻了家庭暴力:
「离婚冷静期让施暴者逍遥法外」
「离婚冷静期让受害者雪上加霜」
其实,这番质疑声的前提本身就是不存在的。
因为冷静期是为民政局离婚设置的一剂「后悔药」
但没有任何家暴案例的受害者会选择去民政局离婚
何种情况上民政局离婚——
双方都同意离婚,且财产和抚养问题达成一致。
何种情况上法院离婚——
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财产和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
家暴诉讼中有一条「潜规则」:同意离婚的施暴者不是「专业」的施暴者,所有施暴者都有一个共性,在施暴时对对方有多丧心病狂,在法庭上对婚姻就有多矢志不移,因为一旦被认定家暴,他将面临少分财产甚至离婚损害赔偿的后果。所以,施暴者往往是不会同意离婚的。
然而,所有的受害者都希望用最快的速度止损,如果用经济学来计算离婚成本,他们最高效的离婚方式应该是:
收集家暴证据
↓
向法院起诉离婚、
↓
争取一次判离
而绝非:
希望对方同意离婚
↓
向民政局递交申请
↓
变本加厉的家暴
你看,对于受害者而言,去民政局离婚除了曲线救国外毫无意义:既然对方明摆着不会同意离婚,哪个受害者会傻到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在趋利避害的驱使下,遭遇了恶性事件的受害人会选择破釜沉舟直接起诉。
所以,离婚冷静期仅对协议离婚发力,而对于家暴这类恶性事件,冷静期却是鞭长莫及,因为受害人从来都是走诉讼离婚这条路,无论是根据现行的婚姻法(32条)、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079条),家暴都是直接判离的法定事由。
诉讼中不存在冷静期,只有对家暴的认定与否。虽然并非所有声称家暴的最后都能被认定为家暴,但冷静期并不会使这一情况变得更好或更糟。
因为冷静期和家庭暴力本就是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一个是协议离婚的后悔药,一个是诉讼离婚的奈河桥,明明井水不犯河水,「冷静期助攻了家庭暴力」又从何谈起?
即便没有冷静期,民政局也不会成为受害者的庇护所;即使有了冷静期,三十天也不会成为家暴者的保护伞。
冷静期只是让那些冲动的选择变得更理性,却不会让那些挥舞的拳头变得更嚣张。
第一次判不离后分居一年可判离
一拖再拖or及时止损?
民法典后,想离婚又多了一条新途径:第一次起诉后分居满一年。
本是一道福音,不想也引来了一番误读:
原本第一次起诉后六个月再起诉就可以判离的
现在怎么增长到了一年?
我想负责任地告诉你:从来没有哪一条规定过第一次起诉不判离后,六个月后再起诉就一定判离。
在夫妻双方均不愿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即便到了第三次第四次都不会判离,而另一些情况下,如法院通过事实调查,认为双方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严重程度,也并不因是第几次起诉而增大判离的概率。
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再来看看民法典:
第一次判不离后分居满一年的
第二次起诉应该判离
什么意思呢——我已经起诉过一次了,法院没给判离,但之后我们又分居长达一年了,意味着这一年来感情并无改善,继续拖延只会彼此消耗。这一规定,并非增大了判离的难度,而恰恰是缩短了判不离的周期。
从前的婚姻法规定分居满两年可以判离,也就是假如第一次起诉时刚刚开始分居,那么下一次起诉至少要等到两年后(不包括家暴等恶性事件)才有可能判离;而如今,不管第一次起诉时有没有开始分居,只要嗣后分居满一年就可以判离,实则是将「两年期」缩短为「一年期」。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它其实是实现了从传统婚姻「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到现代婚姻「挥别错的才能与对的相逢」的理念进化。
在从前的离婚诉讼中,一些当事人深谙「六个月」之道,为了尽快离婚不惜起诉后马上撤诉,以争取尽早走完程序再次起诉,为之后的每一次起诉摁下快进键。
「半年半年又半年」的无休无止让多少离婚心切的当事人尝尽黄连苦,「分居两年」的金规铁律又让多少貌合神离的夫妻望断天涯路,而如今「分居一年」的规定则为那些心如磐石的起诉者开辟了一片后花园。
毕竟,法院作为民政局的「兜底部门」,走上法庭对簿公堂者大多义无反顾。这就是为什么,柔性的「冷静期」止于协议离婚,而刚性的「分居期」设置于诉讼离婚。
对于家暴受害者而言,他们不需要冷静;对于分居一年者而言,他们已经足够冷静了;对于吸毒复吸者而言,他们冷静的令人害怕,「离婚冷静期」和「分居一年期」是民法典中小荷才露尖尖角的一对双生花——
如果说前者是让感情尚未破裂的重归于好,那么后者则是让感情确已破裂的及时止损。
结语
在「离婚自由」这个词发酵网络的同时,与其跟风讨伐,不如静心思考。
自由这个词,从来不是诗人笔下的脱缰野马,它写在辞典中有多飘逸,放在现实里就有多厚重。
萨特说,自由即选择,选择即责任。
卢梭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中。
康德说,自由意味着责任,这就是为何人们都畏惧它的缘故。
婚姻自由,不是「想结就结想离就离」,而是谁选择谁负责,谁行为谁买单,谁种下因谁收获果,谁享受权利谁承担义务。
让冲动的离婚冷静,让冷静的离婚止损,让感情尚未破裂的重归于好,让感情确已破裂的好合好散,这或许是民法典在「婚姻自由」这片土壤上开出的花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