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等财产,原则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个“平等处理权”就是说,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他方的意志,擅自处理。
而两个人在婚姻关系中难免发生摩擦,特别是在处理较大金额的共有财产时,更容易发生矛盾。现行法律不鼓励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但并不是说,婚内绝对不能分割共同财产。
如果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和身心健康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匿、转账、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案例
小明和小红结婚后,小红发现自己遇人不淑,小明染上了赌博恶习,一直挥霍家里的财产。屋漏偏逢连夜雨,小红的妈妈还生病住院,但小明一直不同意出钱给岳母看病。小红想提出离婚,分割财产,这样就有钱能医治母亲的病。但离婚需要时间,妈妈的病需要及时治疗,等不了那么长时间。
小红“赶上”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法律情形之一。因此她可以马上诉讼,不提离婚,只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即可。程序上相对简单,判决生效之后就可以分割财产。一方面能及时止损,小明不能任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小红妈妈也能及时得到治疗。
这也是《民法典》人性化的一处亮点,相较之前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它更加“保护和关爱弱势群体”,弥补了夫妻婚内不能分割共同财产的遗憾,实际上能更多元、更完善地保障夫妻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