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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后财产《民法典》如何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2022-12-09 浏览:211 我要评论( )

一、案例链接王女士与丈夫2017年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前,其丈夫购买了市中心总价为20万的房屋一套,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王女士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5.8万元对该

一、案例链接
 
王女士与丈夫2017年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前,其丈夫购买了市中心总价为20万的房屋一套,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王女士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5.8万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18年,其丈夫将该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其中包含婚后装修费用及购买的家具电器费用。2021年初,二人婚姻破裂,王女士将丈夫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其丈夫出售市中心房屋所得的增值收益。
婚前婚后财产《民法典》如何规定?
二、释法明理
 
(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王女士的丈夫婚前购买房屋用于两人婚后居住,并非投资,故其出售房屋后的增值部分为自然增值,应归其丈夫个人所有。如果两人结婚后,该房屋用于出租,由于租赁行为本身需要投入时间、精力、劳动,和单纯的银行利息不同,出租方还有维修房屋的等义务,租金的获取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密切相连,所以租金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婚姻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以及双方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属于《民法典》中“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是在本案中,王女士用其婚前所有的个人公积金进行装修,属于个人财产,所以离婚时应当将5.8万元分割给王女士。
 
(三)军人离婚时复员费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1条规定,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参与分配。
 
年平均值=一次性费用总额÷(70-入伍时实际年龄)
 
但是保险费、伤残补助金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费用专属于军人本人,是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
 
例如:老刘20岁入伍,其与老婆结婚已经10年,退伍时拿了60万元复员费,现在二人欲离婚,那么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为10×〔60万÷(70-20)〕=12万。也就是说,复员费部分老刘妻子可以分得6万元。
 
法条链接:
 
(一)《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民法典》第1063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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