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居住在苏州的舒女士突然接到了苏州某区法院的通知书,原来是居住香港并持有香港永居证的老公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结婚后辞去工作在家相夫教子的舒女士顿时懵了,经朋友介绍前来寻求笔者的帮助。
笔者耐心倾听舒女士婚姻始末,心中委屈与困惑,了解其诉求。之后,笔者也向她详细解释了关于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孩子的抚养权和探视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的法律规定。我们一起讨论婚姻存在的问题,感情是否彻底破裂,这段婚姻何去何从,舒女士又该如何应对才能最大化保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舒女士非常迷茫,既有对男方和家庭的不舍,也有对未来的恐惧和担忧,当然是不愿意离婚的,但也担心天下没有离不了的婚。更让她担忧的是,结婚五年以来双方在内地并未购置不动产或其它资产,而男方的工作一直在香港,收入虽然很高,但她不掌握任何线索。因此,她最关心的问题自然落在自己能否前往香港调查男方的财产。说实话,离婚案件中查询对方的金融资产向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涉及域外的财产就更是难上加难了。本文对如何前往香港调查财产做些普及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们都知道,由于内地与香港属于一国之内的两个不同法域,两地法律制度,特别是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的职责差异很大。内地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而香港实行当事人取证主义,取证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法官仅在审查时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作法律上的判断。随着两地经贸关系越来越密切,人员往来频繁,为了适应需要,内地与香港地区达成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法释【2017】4号)(以下简称《安排》),自2017年3月1日生效。
我们告诉舒女士,她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向苏州某区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经层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可向香港提出协助提取证据的请求,香港方面收到提取证据请求书及所附相关材料后,会由香港政务司长辖下行政署负责联络调查工作。
舒女士在听到调查对方在香港的财产有法律依据后稍微松了口气,但仍然七上八下。我们又重点解释了提交取证申请时的调查范围和内容,以及委托书内容,这对于成功取证至关重要。根据《取证》第八条规定,内地人民法院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提取证据,应当提供加盖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印章的委托书。委托书或者所附相关材料应当写明:
(一)出具委托书的法院名称和审理相关案件的法院名称;
(二)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其他一切有助于联络及辨别其身份的信息;
(三)要求提供的协助详情,包括但不限于: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情摘要、涉及诉讼的性质及正在进行的审理程序等);需向当事人或者证人取得的指明文件、物品及询(讯)问的事项或问题清单;需要委托提取有关证据的原因等;必要时,需陈明有关证据对诉讼的重要性及用来证实的事实及论点等;
(四)是否需要采用特殊方式提取证据以及具体要求;
(五)委托方的联络人及其联络信息;
(六)有助执行委托事项的其他一切信息。
目前我国提供协助案件与请求协助案件数量严重失衡,原因之一是当事人或者某些案件受理法院对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不了解,更不知道可以通过国际条约实现跨国取证。尽管在现行规定下在香港取证耗时长、手续繁杂、工作量大,但与之前相比,《安排》为涉港诉讼案件提供了司法协助的官方渠道,使得在港取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便利了当事人搜集证据,也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