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们很多时候会忽略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混同的风险,在企业遇到资金困难的时候毫不犹豫地就把个人财产投入进去,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公司与家庭一起崩塌!
企业家在创业艰难中,对于亲手培育成长的企业,投入了心血,充满了感情。但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却又要注意,要做到公私分明,否则一旦在财务往来上个人财产与公司财务的的不分彼此,将会给企业家的个人财产带来巨大的隐患。
很多公司股东(主要是民营企业的股东)他们在全身心投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时,往往忽略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家庭财富与企业经营之间需要设立一道防火墙,否则,很有可能会导致企业牵连家庭,最后连最基本的家庭财富失去保障。
企业资产与家庭财产混同的四大风险
风险之一:个人账户收取企业往来经营款,导致刑事、民事双重法律责任
张老板拥有一幢商铺大楼,主要从事服装销售店铺出租管理生意,大约共有二百个经营小商铺租赁出去,他每月都有稳定的租金收入现金流。为了少开发票不交税,他便用女儿的名义在银行开个帐户,并通知部分不要发票的商户将租金直接支付到女儿的银行帐户中,几年累积下来,女儿的帐户共收租金过千万。
但张老板没想到,后来女儿女婿闹离婚起诉到了法院,女婿向法官说妻子名下在银行还有千万存款,那是夫妻共同财产,坚决要求分割,而女儿告诉法官那是父亲公司的钱,不是自己的收入。
如此一来,父亲借用女儿帐户收取企业往来经营款的行为被曝光在司法机关面前,如果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或是女婿一气之下到税务机关举报,那么张老板将面临偷逃税的刑事责任,同时企业也面临债务偿还将由股东个人家庭承担连带责任的严重后果。
风险之二:企业融资由股东个人或家庭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引发家财赔光后果
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需要寻找资金支持,向银行或小微贷款公司借款是极为常见的,许多企业家在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都可能会面临借款方要求,不仅企业大股东签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还要求股东配偶到场也一并签字。这是一种比较严厉的附加条件。而且我们发现有的企业中大股东这样做了,可是小股东却拒绝承担这样的风险。
如果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股东及配偶轻易在借款合同中承诺将来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将来如果企业还款还不上,债权人也就是出借人是有权起诉到法院,直接冻结股东家庭中的所有财产的。如果企业家在借款时被迫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话,在借款前一定要提前采取一些防护手段,以应对不利情形的发生。
风险之三:家庭财富无条件的为企业“输血”,导致企业一旦出现风险,则家财尽失
在与企业主经常打交道的过程中,发现他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对企业爱惜如子,一旦企业缺钱,则毫不犹豫的将家庭财产奉献给企业,为企业增资输血。我们且不管家庭财产以什么样的形式入到企业财务帐上去的,但目前看到的案例来说也是令人叹息。
一位企业主与几个股东商量后,计划将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因资金不够,他与妻子商议将家庭存款两千万全部输送给了企业,但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后却遇到外贸订单急速减少的市场变化,企业不得不将部分厂房车间关闭,恶性循环的结果导致企业将部分资产转卖还债,但优先偿还的是银行借款和员工工资,最后家庭输送出去的两千万当然也要不回来了。
我们的境内财税师,帮很多企业作清算时都会看到,企业不得已清算终止时,已经投入进去的家庭财产悉数败光。这对企业主的家庭来说,不异于重大打击。
所以,建议企业主平常需要给家庭预留“一块自留地”,以确保企业不幸遇到意外困难时,家庭成员的生活还有个基本保障。
风险之四:滥用法人地位及股东职权损害债权人利益,将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项制度法律领域俗称“否认法人人格”、“揭开公司面纱”。
举例来说,李某出资10万成立某服装公司,与王某签订了10万元的买卖合同,同时与自己的利益方或同谋张某签订90万买卖合同,王某给付货款后,李某无法提供货物,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而王某只能从公司追回1万元,剩余欠款李某须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项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另外,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混同还有其他多种表现:比如用企业资金购买家庭财产(尤其是不动产)、家族成员之间不同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企业股东分红为避税采取股东借款的财务处理、企业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本等等。一旦企业家忽略风险,未来可能会发生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声誉损失等严重后果。
最后想说的是:无论企业家们多么忙碌,都应该静下心来,与爱人一起商量商量,找专业人士(如:律师、税务师、会计师及理财规划师等),为家庭财富构筑一道防火墙,以保障家业永续,财富传承!